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校制度 > 正文 学校制度
    中共绥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9-03-13 09:14:25

    中共绥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纪委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绥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为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保驾护航。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称纪委全会)是在学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决定的会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纪委全会。

    第四条 纪委全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五条 纪委全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纪委全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寒暑假除外),遇特殊情况,需提交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纪委全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全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由纪检监察处汇总报纪委书记审定,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 纪委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九条 纪委全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纪委全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坚持一事一议。涉及表决事项时,例如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和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2/3(含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条 在讨论重大问题时,纪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如纪委书记不参会,可向纪委副书记请假),并可就会议议题表达口头意见,但对重大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为表决票。

    第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纪委全会,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扩大或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督办、协调及意见反馈;负责制发决定和决议等文件;负责相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纪委全会研究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纪委全会通报。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党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驻厅纪检组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等,并结合学校实际,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研究纪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和作风整顿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研究分析学校政治生态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加强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意见;研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严格监督与管理干部等工作。

    第十六条 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学校纪委的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讨论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第十八条 讨论审议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学校党政、驻厅纪检组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十九条 研究廉洁从政、从教,大学生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研究决定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研究决定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有关重要事宜;研究决定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其他应由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特殊情况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全会议题复议,亦可向或校党委反映,在校党委未改变原决定或决议之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或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问题由纪委副书记或指定专职纪检人员传达,由专职纪检人员催办落实,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二十九纪委全 会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党员时,若涉及到本人、亲属以及与涉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会议召集人有权责成相关人员回避。

    三十会议决定的议事和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涉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不得泄密,对违反本条规定者,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一对所有涉密的文件,按照保密文件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二本议事规则由绥化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议事规则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绥化学院内部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