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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化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2-04-13 10:45:52

    关于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和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党员和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人员原则上只能为本人、子女操办婚礼,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操办葬礼事宜。

    第四条操办婚丧事宜应当移风易俗、俭朴节约,严禁借机敛财、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操办婚礼要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婚礼宴请总人数,原则上市县两级城区内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绥化市(含北林区)城区内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8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200元;各县(市)城区内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6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150元;乡(镇)村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4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100元。

    (三)婚礼礼金标准,绥化市(含北林区)城区内不得超过200元,县(市)城区内不得超过100元,乡(镇)村不得超过50元。

    (四)婚礼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

    葬礼应严格控制规模,简化程序,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奠仪数额和车队规模参照上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第五条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分期、分批、多地、异地或提前、延后操办婚宴,以亲属名义操办婚礼或葬礼,及委托中介、第三方变向操办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或者接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婚庆或奠仪服务。

    (三)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五)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六)违反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或进行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在操办婚丧事宜中,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应于收取后7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要立即上交所在地方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七条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制、承诺制和备案制。

    (一)婚礼事宜应于10个工作日前填写《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婚礼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

    (二)葬礼事宜事前口头报告操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及范围等情况,葬礼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报告具体操办情况。

    以上书面报告,报告人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情况,其他人员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九条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在接受申请人婚礼事宜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接受葬礼事宜报告时进行口头提醒。同时,要采取受理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对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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