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内部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为指导,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拓宽师生直接反映问题的渠道,发现问题,传导压力,形成强大震慑,促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和依规办学工作,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惩防并举、防微杜渐,依纪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巡察工作。纪委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和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委员、组织部副部长和纪检监察处副处长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反馈、整改督办等工作。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 对问题突出的被巡察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六)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以组织、人事、学校办公室、纪检、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建若干巡察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由正处级干部担任。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提出人选,一次一授权。工作组成员为5人左右,从优秀干部中抽调。
第八条 巡察组组长对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巡察组工作,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事项;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
(三)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起草巡察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
(五)完成领导小组、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备阶段
工作组向纪检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学校办公室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拟订巡察工作计划。
2.实施阶段
工作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巡察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并公布联系方式。工作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3.报告阶段
工作组整理有关情况,形成工作报告,针对报告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工作组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学校党委汇报。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工作组以谈话形式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反馈,以会议形式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一定范围反馈巡察相关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工作组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报送纪检监察处及相关部门。
4.整改阶段
被巡察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作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工作组报送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整改,并在启动后2个月内报送整改总结报告。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单位(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根据需要,工作组可对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
第十条 工作方式主要采用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抽查调阅资料、实地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组致力于发现问题,不干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巡察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 巡察对象是:
(一)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重点是上列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围绕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政治生态建设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
(五)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六)遵守廉洁纪律,防控廉政风险情况;
(七)维护师生利益、解决师生关心关注问题情况;
(八) 校党委、行政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巡察纪律与责任
第十四条 巡察组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三)党政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
(四)事关师生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十五条 巡察办或巡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一)该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二) 不服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巡察办工作安排的;
(三)对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发现,或者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接受被巡察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失职失责,对整改问题不梳理、不督促检查,放任自流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一)全面从严治党宽松软,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上级专项检查工作无动于衷,或者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问题的;
(二)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纠正整改情况,或者隐瞒不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推诿扯皮的;
(五)指使、暗示、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妨碍、干扰、阻挠、对抗巡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和群众、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七)给巡察人员安排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巡察人员的;
(八)不配合支持巡察工作,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 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