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绥化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坚强党的全面领导,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参照《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办发[2020]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纪委书记负责常务工作。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学院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提出巡察组组长人选及任务分工;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六)向学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七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对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进行督办,重点对落实巡察整改要求情况进行督察;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设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组员,人数5—7人。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次一授权,一般由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巡察组职责是:
(一)深入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开展情况;
(三)严守巡察工作纪律并对巡察组成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五)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六)巡察结束后及时向巡察办移交相关巡察资料;
(七)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组长由学院党委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副组长等其他成员,由巡察办会同组织部提出,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学院党委的部署和决定;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依纪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范围和对象为学院下一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巡察范围和对象可以适当延伸。
第十三条 坚持政治巡察,聚焦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履行职能责任,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师生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督促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聚焦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着力发现党的建设虚化、弱化问题,推动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上级专项检查、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和推动解决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原则上每年开展1—2轮,巡察单位数量由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在学院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学院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及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或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巡察。专项巡察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机动灵活确定。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单位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及其下一级党组织、科室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以适当方式深入被巡察单位了解情况;
(十)提请学校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一)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与巡察办保持联系;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计划。巡察办每年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每轮巡察工作方案,提议巡察组组长人选,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请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组建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工作内容,确定巡察组副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巡察办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巡察单位发出巡察工作通知书。
第二十条 巡察准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巡察动员,进行业务培训。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察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见面会,参加被巡察单位的巡察动员大会,通报巡察目的和任务,明确巡察要求,张贴巡察公告,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时间开展巡察。一般情况下,进驻被巡察单位的现场巡察时间为5至10个工作日。根据被巡察单位性质、规模等情况,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科学确定现场巡察工作时间。
考虑学院实际情况,巡察期间原则上继续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受理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情况反映信箱由纪委办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巡察组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形成巡察报告。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巡察报告等巡察组组内重要事项应经组务会讨论,作出决定;组内存在意见分歧,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应以适当方式将不同意见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察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一般在现场巡察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决定。采取各巡察组分别汇报的方式,由组长、副组长进行汇报。
学院党委会一般应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反馈意见及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巡察反馈。经学院党委批准的反馈意见,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察整改表态。
被巡察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书面公开巡察反馈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整改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并在报请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被巡察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改方案及时完成全面集中整改,在2个月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第二十六条 线索处置。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院党委审批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三种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院纪检监察机构;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院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巡察转办事项,按照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向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七条 整改督查。在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期间及提交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巡察办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督查、回访评议,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结果运用。巡察结果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分配、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巡察组应在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移交给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单位、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绥化学院内部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绥院党发[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