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绥化学院委员会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教育部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三转”,探索建立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长效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学校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中央和省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为指导,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约束全校党员干部教师,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让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落地见效,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第三条 工作原则。践行“四种形态”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我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 目标要求。“四种形态”的内在标尺是党的纪律和规矩,根本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校党委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有机融合在具体实践中,树立“抓早抓小,一丝不苟”、“严管严治,才是厚爱”、“防微杜渐,防患未然”的执纪理念。通过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
第五条 践行主体。落实“四种形态”突出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纪委监督责任,责任细化到党的工作部门和组织。
第六条 工作纪实。将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相关材料存档,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七条 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内容的;
(三)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四)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五)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免予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六)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履行“两个责任”和政治生态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的;
(八)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九)在监督检查、巡察、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
(十)上级组织转来要求党员配合落实有关问题的;
(十一)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九条 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提醒或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学校党委、纪委、校领导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组织是责任主体,根据党员隶属关系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
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
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要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学校党委、纪委、校领导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组织是责任主体,根据党员隶属关系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学校党委、纪委、校领导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组织是责任主体,根据党员隶属关系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
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责令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学校党委、纪委、校领导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组织是责任主体,根据党员隶属关系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
3.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4.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通报。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学校党委、纪委。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4.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学校党委、纪委、校领导班子成员,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二)实施程序:
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纪委或相关部门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制定诫勉谈话方案;
2.实施主体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3.被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作情况说明后签字报校纪委和组织部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章 “第二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第十八条 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第三种形态”的运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降职以及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四种形态”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学校党委、纪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学校党委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及时对违法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六章 各种形态的转化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有悔改表现的,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二十六条 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应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二十七条 实施形态之间的转化,应由纪委提出转化建议,报党委会研究后,报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党员干部教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绥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绥化学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提醒谈话(警示、批评教育)通知书
2. 绥化学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函询通知书
3. 绥化学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诫勉谈话通知书
4. 绥化学院XX谈话记录表
附件1:
绥化学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提醒谈话(警示、批评教育)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院(部)单位:
经学校领导批准,决定由 同志对你单位 同志进行提醒(警示、批评教育)谈话,请及时通知谈话人及谈话对象。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周内完成谈话。请谈话人及谈话对象认真做好谈话准备,确保谈话效果。谈话结束后,请将谈话材料报 (部门)。
特此通知。
纪检监察处(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绥化学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函询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同志:
根据《中共绥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并附相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 纪检监察处。
具体函询问题如下:
1.
2.
3.
纪检监察处(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绥化学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诫勉谈话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同志:
根据《中共绥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进行诫勉谈话。请你就以下各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 年 月 日到 接受谈话。
(以下为谈话的主要内容)
1.
2.
3.
纪检监察处(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绥化学院XX谈话记录表
被谈话人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时 间 |
|
地 点 |
|
谈 话 人 |
|
记 录 人 |
|
谈话方式 |
个别谈话 集体谈话 |
谈话类型 |
提醒谈话 警示谈话 约谈谈话 批评教育谈话 诫勉谈话 履责谈话 干部任前谈话 |
谈话事由: |
|
谈话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谈话人: 被谈话人: